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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學院漁業推廣委員會組織規程

第一條
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學院為加強漁業之教育、研究與推廣工作,協助政府推動漁業發展與加速農村建設,特根據行政院核定之﹁公立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實施要點﹂(以下簡稱實施要點),設立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學院漁業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各級漁業機關推動漁業推廣工作。
二、協助辦理漁業專門人才之培育與訓練。
三、提供有關漁業科技之諮詢服務。
四、編印有關漁業推廣之資料刊物。
第三條
本會由委員七至九人組成之,除海洋科學學院院長及海洋資源學系主任、海洋生物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本校各相關學系中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,經海洋科學學院院長同意後報請校長聘兼之。聘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。
第四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一人。主任委員為本會主席,召集並綜理本會會務,由本院院長兼任之。執行秘書為專任職責,秉承主任委員指示處理會務。
第五條
本會得分設資源及養殖二組。每組設組長一人及職員一人。組長由委員會中推選報請校長聘兼。聘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,職員專任。每組之主要工作內容如下:
資源組:有關漁業技術,資源開發及管理,環境生態等方面之推廣服務工作。

養殖組:有關養殖技術,魚池規劃,水質檢定等方面之推廣服務工作。
第六條
本會依照實施要點之規定由委員會中推舉兼任漁業推廣教授四名。積極參與或主持前第五條及實施要點中之各項推廣服務工作。推廣教授任期兩年,可以連任。其推廣服務工作酌予減少教學時數。
第七條
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八條
本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,報部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